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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家大量网购频繁买退 卖家获赔商品损失
编辑:上海苍南商会  来源:上海苍南商会  日期: 2012-9-22

  因在淘宝网上多次大量购买商品后,又申请退货退款,并因此产生货物运费、造成商品损坏等情况,买家林先生被卖家上海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林先生支付运费6296元给原告上海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并赔偿原告因为诉讼而实际支出的6255.3元。

  2012年3月1日晚20时18分,被告拍下原告总金额达22012100元的产品,因为被告未付款,原告擅自关闭了交易。随后,20时52分,被告又拍下原告总金额达8200元的产品,在原告发货后,被告以原告虚假发货为由申请全额退款,由此原告召回货物并支付了往返运费744元。3月2日,被告继续拍下原告总金额达1112.96元的产品,被告收到货物后,以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要求原告退货退款,而原告因是“七天无理由退换货”服务的成员,所以答应了被告的请求,但原告收到退回货物后发现产品上有被告用油漆笔做的记号。3月20日,被告又拍下原告总金额达33397元的产品,发货后,被告以原告没有开具货物的发票、货物与原告商品描述不一等为由,拒不签收货物,并申请全额退款,由此原告支付了往返运费5552元。4月11日,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运费、物品损失费6596元及因诉讼支出的费用1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上海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先生通过淘宝网订立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根据被告在淘宝网上定制的情况向被告交付了相应的产品,已依约履行了义务,而被告未能提供原告没有开具货物发票、货物与原告商品描述不一等证据,其拒收原告货物的行为,属违约行为,应赔偿原告由此产生的损失。但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货物受损的价值,故不支持原告要求赔偿货物损失费300元的诉讼请求,且原告提供的证据只证实了其因诉讼实际支出为6255.3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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