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A公司
被告:B公司
2010年,A、B两公司达成口头协议,约定A公司向B公司一工地提供施工用的钢材。达成协议后,A公司一直如约向B公司提供钢材,但是A公司为了避税,与B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只通过现金支付。同年12月,A、B两公司经过对账,B公司出具了欠条,确认截止到同年年底,尚欠A公司货款386374元,并约定到2011年1月底前全部付清。但到期B公司没有依约还款。
A公司负责人为了尽快拿回欠款,就委托其表兄联系了一家民间“讨债公司”,由其表兄代为签字委托“讨债公司”向B公司催款。但没有想到的是,“讨债公司”凭此委托书向B公司催讨到十几万后,以此十几万是报酬为由拒绝向A公司支付此部分货款。更为恶劣的是,“讨债公司”向B公司出具了一份收条,称收到了B公司归还的欠款25万元,于是A公司陷入了进退两难的宭地,只能聘请律师起诉到法院。
【争议焦点】
A公司与“讨债公司”的委托关系成不成立。
【法院调解】
在律师的努力下,A、B两公司达成了调解协议。调解书约定,货款分两期支付,如果任何一期没有按期支付,A公司可以按诉讼请求的全额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从而最大程度地维护了A公司的权益。
【郑健律师意见】
1、本律师通过代理原告进行诉讼,经过分析后认为,双方如果在交易过程中,首先要签订书面合同,且资金往来一定要通过银行支付,以此留下交易记录。日后如果有纠纷,尚可提交书面证据,通过法院来主张自己的权利。
2、民间“讨债公司”一定请不得。“讨债公司”往往是为了自己的私利,而置委托人的利益于不顾,且没有监督机构监督“讨债公司”的行为,其行为也不受法律的保护。
(上海敏诚善律师事务所供稿)